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建龙,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深圳市兴万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贝曼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万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万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