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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占水定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29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占水定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占水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水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昱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鸽。

上诉人占水定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知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水定于2012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水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占水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占水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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