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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9-1141号
案件名称02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9-114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代表人郑春。

委托代理人陆晓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祥苑小区A栋一层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106423。

法定代表人郭智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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