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龚棉娣,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林生,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系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34602号商位业主。
原告龚棉娣诉被告石林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2年10月10日原告龚棉娣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棉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棉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