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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福祥与杨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1号
案件名称阙福祥与杨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阙福祥,杨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阙福祥,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书利,浙江省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杨勤,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G2-15785号商位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阙福祥诉被告杨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阙福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阙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福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阙福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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