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东升与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927号
案件名称陈东升与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东升,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陈东升,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传榜,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泉州市博一专利事务所员工。

被告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义全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绵绵。

委托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升与被告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升撤回对被告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泉州市联帮建材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