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金霞、刘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克赛尔(江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ANXUZHU。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磊。
原审被告杭州吴泰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军。
上诉人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克赛尔(江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吴泰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以“其与艾克赛尔(江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