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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杭西知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直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

被告:杨忠,建省浦城县石陂镇佘墩村祝源16号,身份证号码:352124197707173619。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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