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知初字第10号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珠海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XX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余市亚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余威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亚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