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41号之二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红棉路189工业区敏华工业城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雷祖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晋南,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令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904号。
委托代理人:江鸿滢。
本院在审理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令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海令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海令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