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106号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君亮,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铂爵婚纱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路西侧370号。
经营者:张运娟,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强,新泰国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铂爵婚纱租赁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