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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2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郭宝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礼。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

被告郭宝珍,系苏州市吴中区胥口进宝文具用品商店业主。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宝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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