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刘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楚藩,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蒋建华,中山市大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海东,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楚藩、陈海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