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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翁楚藩、陈海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翁楚藩、陈海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翁楚藩,陈海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刘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楚藩,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蒋建华,中山市大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海东,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楚藩、陈海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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