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反诉、上诉;
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代为撤回证据;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代为接收和解款物;
代为申请延缓送达;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
代为进行执行调解,代为接受执行回款及财务;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代为接受诉讼退费。
被告浠水县洪都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黄商洪都店,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
负责人曾丹。
委托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县洪都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黄商洪都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