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中平。
上诉人朱建业因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建业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9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建业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建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建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