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扬知民初字第0085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方星茹,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黄金凤,系高邮市琵琶路文具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