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蜀,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集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宽,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林振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