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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陈达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嘉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陈达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陈达树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72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岳斐。

被告:陈达树。

原告金民海为与被告陈达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陈达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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