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72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岳斐。
被告:陈达树。
原告金民海为与被告陈达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陈达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