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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8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汕头市××文具厂。

投资人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男,系汕头市××文具厂投资人。

被告王某某,男,系深圳市罗湖区××文具经销部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75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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