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华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高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佰刚。
上诉人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杭州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