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该司法务专员。
被告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