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18号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方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
被告乐清市大和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据以起诉的ZL20073015675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