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叶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英特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尧。
上诉人李荣平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荣平于2010年7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荣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荣平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李荣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