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苏。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秋星、周建飞。
原审被告詹贤科。
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