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8159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元,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杨桥路**。
经营者:严清华,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雷,男,系严清华配偶。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