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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双流区华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93民初8159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双流区华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双流区华彬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8159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元,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杨桥路**。

经营者:严清华,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雷,男,系严清华配偶。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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