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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勒公司与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温知初字第335号
案件名称科勒公司与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勒公司,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35号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444HIGHLANDDRIVE,KOHLER,WISCONSIN,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NatalieA.Black),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文文,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勒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勒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科勒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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