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郭丽芳与杨云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
案件名称郭丽芳与杨云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丽芳;杨云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郭丽芳。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峰。

原告郭丽芳与被告杨云峰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郭丽芳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郭丽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郭丽芳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