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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兴、亳州市中萃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兴、亳州市中萃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振兴,亳州市中萃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兴,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兴、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因已与被告张振兴、亳州市中萃酒厂达成案外和解,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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