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35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润家超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与中林路交叉口西北角凤凰国际广场负一层。
经营者:沈炳华。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