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成。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世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成。
原审被告湖州太箭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
上诉人上海全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用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全用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与浙江世明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用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全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全用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