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上诉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风行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以已与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风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