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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上诉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风行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以已与杭州中艺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风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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