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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邵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邵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邵崇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3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adi-dassler-str.1-2,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herberthainer),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崇斌。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崇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崇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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