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88号原告阿迪达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
被告李丐时。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公司与被告李丐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丐时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