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坚与被上诉人陈忠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吴坚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坚与被上诉人陈忠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吴坚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