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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伦凯与方志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33号
案件名称邓伦凯与方志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志春,邓伦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伦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庆吼。

上诉人方志春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志春于同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志春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志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方志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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