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76号原告贾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被告苍南县龙港光融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日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嘉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哨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光融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哨以已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光融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