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38××.×)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