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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戴世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263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戴世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戴世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63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

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

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被告戴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戴世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及被告戴世华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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