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328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超,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文龙,系���州市金阊区文龙汽配经营部业主。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文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 晓 青代理审判员 ��慧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