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知初字第43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叶华军、潘友才。
被告:嘉兴市建国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星高。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建国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