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39号原告章金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品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仙飞。
被告瑞安市嘉佳乐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光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飞与被告瑞安市嘉佳乐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金飞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金飞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金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