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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国与刘雪波、温正权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吴建国与刘雪波、温正权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建国,刘雪波,温正权,温正满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明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正保。

被告温正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

被告温正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

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又分别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雪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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