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415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15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

被告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

负责人张纯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