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184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美英,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216114号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于2021年7月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518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