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远东北路1515号龙洋工业园区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THOMASKENDALLKNUTSO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48号3单元4-3号。
经营者:张宇。
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及其经营者张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经营者张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