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73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珙县巡场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新桥街1号时代广场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5B5LU5D。
经营者:周世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珙县巡场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