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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宋兢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宋兢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宋兢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兢新,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兢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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