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69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久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康钦文,执行董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久久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