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639号原告:林荫,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文嘉,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文,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2号公寓5层。
法定代表人:黄贤安。
被告:广州麦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聚源街50号7#栋305。
法定代表人:杨鹏飞。
原告林荫与被告山东万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麦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林荫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荫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林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