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497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被告:广州市大汇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胡惠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越秀区大汇仓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投资人:余健胜。
被告:余健胜,男,1983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大汇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大汇仓服饰店、余健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大汇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大汇仓服饰店、余健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应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